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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名买房协议履行政策影响有多大?2025年7月3日

  一套经济适用房,一场持续近 20 年的房产争夺战。借名买房协议白纸黑字,登记人却拒绝过户;多次对簿公堂,历经 8 场诉讼,法院最终如何打破僵局?今天就用这起曲折案例,带您看清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门道。

  家庭关系:林秀兰与张卫国是夫妻,女儿张晓敏;张晓敏与陈明原是恋人,2003 年 8 月开始同居 。

  购房经过:2004 年 5 月,陈明与甲公司签订合同,购买一号房屋(经济适用房,位于丰台区),首付 73244 元,贷款 28 万元。同日,陈明写下《住房过户协议》,约定首付由林秀兰支付,房屋可过户时转给林秀兰或张晓敏 。林秀兰支付首付、税费等,并负责装修,房产证等材料也由她保管。2006 年,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。

  同居与购房:2003 - 2008 年,张晓敏与陈明同居,2004 年共同购买一号房屋,2008 年陈明搬离 。贷款方面,2004 - 2014 年陈明账户还贷,2014 年还清全部款项。

  2008 - 2016 年,双方多次起诉,涉及腾房、确认房屋归属、认定协议效力等,判决结果几经反复 。例如,起初因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被判合同无效,后经再审调整请求权基础,认定房屋为共有。

  法院梳理过往判决发现,此前以 “借名买经济适用房” 要求过户的判决已被再审撤销,再审中原告变更了请求权基础 。因此,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,法院应当审理。

  借名买房认定:虽然房屋在同居期间购买,但陈明出具的《住房过户协议》明确了借名买房的意思 。且购房合同在 2008 年 4 月 11 日前签订,房屋已取得产权证,符合过户条件,不涉及规避限购问题 。

  协议履行条件:原告虽无北京购房资格,但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在限购政策前,且原主张权利,因此购房资格不影响过户 。

  首付款:法院认定 73244 元首付款由林秀兰支付,陈明主张其父出资 50000 元证据不足,未被采信 。

  贷款部分:2004 - 2008 年同居期间还贷 77773 元,因财产混同,视为双方共同还贷,张晓敏应承担一半 。其余贷款由陈明偿还,原告称是赠与无依据 。

  林秀兰、张晓敏在判决生效 7 日内,向陈明支付购房款 346583.5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;

  明确约定房屋权属、出资方式、过户条件等 。案例中若协议更细致,或能减少后续纠纷。同时保留出资凭证、沟通记录等证据。

  经济适用房、限购政策等都会影响房屋买卖效力和过户 。借名购买特殊性质房屋,需提前了解政策风险。

  本案原告通过调整请求权基础,扭转了不利局面 。遇到纠纷时,及时咨询律师,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。

  房产纠纷往往耗时耗力,提前做好规划、保留证据,才能在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。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,欢迎留言咨询,专业律师为您提供精准解决方案!

  (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,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,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,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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